关于地质原因引起的签证?
关于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实际上也是关于工程造价风险分担的原则。为了贯彻建设部41号令关于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遏制造价欺诈和造价暴利,维护建筑市场正当竞争秩序,保护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咨询等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立法目的,规范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具体而言,应当遵循以下调整原则:
1、合同中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适用变更工程的价格,但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所谓类似价格,应当理解为与变更工程在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工程部位等方面类似。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合同中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工程变更情形,所以在合同价款中直接适用或参照类似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是非常普遍的。但是什么是类似价格,则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并由此引起许多合同纠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这一条实际上是按照非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在实践中这一条应当是严格限制使用的。具体操作方式一般应当是,如果双方对变更后的工程合同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适当的变更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