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局会打人吗?
我有个朋友,前不久因为某些原因被移民局扣押了。在关押期间,他遭到移民局人员的体罚和虐待。刚开始,他们在白天对我的朋友进行体罚,后来我朋友忍无可忍,就偷偷的跳楼了,把腿给跳伤了。他们看到了,非但没有去抢救,反而还嘲笑我朋友。后来我朋友伤愈出来后,移民局的人变本加厉,在我朋友睡觉时对他的行李进行殴打,把他的行李全部都破坏了。后来我朋友受不了,就请求移民局让我朋友与美国公民结婚,移民局的人却要求必须拿到我朋友的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才能签发结婚许可。这时,我朋友才意识到,原来我被移民局扣押了,我那美国和加拿大籍的朋友,就主动要求去移民局要求探望我朋友。但是移民局以“我与美国公民结婚的事情未经核实”为由,拒绝了我朋友的要求。后来,我那美国朋友不顾阻止,强行冲到了移民局的前台,要求见我朋友,可是他被移民局的人用铁棍打了一顿。我那个朋友身体很虚弱,还要我去美国照顾。我一气之下,写了一篇求助信,要美国移民局的人给个说法,可他们却说,他们不需要给说法,并把我朋友释放了。我那美国朋友不甘心,就又写了一封正式信件要求他们给出说法,可他们就拒绝给我朋友签证,还说,只要我朋友“有事没事”都不要再来了,如果他们看到我朋友,还会打我朋友。我想问一下美国的司法体系,他们就这么大权吗?美国移民局会打人吗?
专家评析:
美国移民局其实有自己独特的司法体系,其处理的案件实际上都是属于行政案件,他们不必遵循美国联邦法院的相同法律,法院也不得干涉移民局的做法。正因为如此,美国移民局一直以自己独特的“宽纵政策”而闻名,其宗旨就是“欢迎每个人都来到美国”。但是与此同时,移民局在“宽纵”期间,对那些需要入籍的外国公民和美国公民的婚约者,也并不一定予以签证。根据移民局的规定,外国公民在美国申请入籍,必须年满18岁,与美国公民结婚,或经美国公民入境并住宿一年,或在美国住满五年。外国公民必须先在移民局填写I-130表格,经公民配偶签名人(即ICPA)签署姓名后,送交移民局。经过移民局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入境条件的,发还返国等候通知。但等到签证批准,入境后,移民局还将进行审批和筛选。他们有权拒绝任何申请人入境。另外,如果已经被拒签过的申请人,再次申请入籍,美国法律仍有可能批准其入籍。可是美国移民局在处理移民纠纷时存在很多随意性,他们在对某人进行审查时,可能查阅了以前所存的卷档档案,看到有一封寄自中国上海的信尚未阅毕,便电话通知申请人,要求他立即到移民局去。可是美国移民局的人并没有宣读那封信的内容,也没有说明如果拒不入境将对申请人造成何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申请人被拒绝入境,就必须按照《国内收费指南》所开列的标准,缴纳行政诉讼费,并寄交洛杉矶移民局。但这似乎毫无意义。因为美国司法部有权威,如果它决定放弃原告或撤销原告,或者决定驳回原告的请求,那怕是原告胜了,移民局仍可能不执行联邦法院的判决。美国移民局还一直拥有对案件“重新审查”的权力,他们可以不顾原来批准入境时的证明文件而予以拒绝。
另外,美国移民局对有关人员的家属成员资格也有最终决定权,而成员资格的确认又决定于有关当事人与受理案件的移民局工作人员的态度。如果他们认为有“不符”之处,移民局可以中止办理有关手续的审查,或驳回原批准入境的有关文件,而这对申请入籍者无疑是致命的。所以,美国有很多移民,在被移民局扣押后,经不住各种虐待恐吓,被迫拿出积蓄来打点移民局的人员(像请吃请喝或付给“保护费”等),以求尽快获释。同时,移民局有权力扣押“疑为违禁品”的任何物品,他们所作出的决定并不受美国法律上任何起诉或上诉的限制。他们也有权拒绝美国公民的入籍申请和外国公民的入境。如果美国移民局坚持拒绝入境的决定,则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就不得不执行,将外国人立即遣送出境。
可是美国移民局将申请人拘押在移民局仓库后,并未给予申请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美国移民局对被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开展任何解释工作,不告诉申请人要求他们澄清不明了的事情,或告诉他们有任何权利,或向他们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而在被移民局扣押期间,移民局与申请人没有谈判的权利,也禁止律师和联邦参议员向移民局提出访问被羁押美国移民局监狱的要求。即使律师与美国移民局进行了谈判,但如果申请人没有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他们还是不能够离开美国移民局监狱。根据美国法律,只有在申请人被宣告犯有谋杀、强奸、毒品交易等严重罪行时,移民局方可依此作为拒绝申请人入境的理由。可是美国移民局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以这种方式行事。美国移民局也没有公开的证据证明被他们拒绝入境的外国人是具有间谍嫌疑。所以,中国朋友如有想移民到美国的,最好先看看文章开头我遇到的案例再定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