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去世人移民款违法吗?
内容:一名有美国合法移民身份的中国籍男子,在因病去世后留下大量债务,并有以下几个疑点是:1、他是否有美国的合法移民身分证?2、他的美国合法居住身份是否是真的?3、他是否是自愿死亡?4、其死亡时间是否早于申报时间?5、其死亡地点在哪里?6、其家属是否都得到通知?7、是否都已申报联邦收入税?8、申报税的截止日期是4月15日,为何要迟报道?9、死者在国内是否还有家属或其他财产未列入报告之内?10、遗产分配是否已完成并已提交法庭确认?11、领走遗款的当事人是否是该美国法律确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只是代管遗产的合法监护人?如果没有合法继承权,那他为何能代管这笔遗产,并且领走全部2300万元?
一、持本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国外的资产无法继承,只允许其在生前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中国少数民族公民享有与本民族公民同等的权利。第十八条:对于在外国出生的中国公民,外国政府具备相应国籍条件,要求恢复中国国籍的,中国主管部门依法恢复其中国国籍。其他有关中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121条的规定办理。
二、外国公民死亡时,本国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德国民法典》第九编“亲权与婚姻制度”第二节“占有、取得继承权”中规定:“凡德国人或者在德国具有住所或者在德国最终居所的人,对在其死亡时属于他的全部财产,和对该财产的应得均有继承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认涉外民事关系的合同,适用合同履行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法法律有效法律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适用于2013年6月28日前作出的支付结算案件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三条:本司法解释自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