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日本永住?
2015年3月9日,日本国会参院两院联席会议通过了《出入境管理和难民认定法》的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对于在日华人华侨中具有较高社会地位和学术声望的人士,经政府判定其确有贡献于日本时,可授予其“永久居留权”,即通常所说“永住权”。
申请“永住权”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有在日本居住的权利 (二)无加入日本国籍的义务 (三)作为外国人遵守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 (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可向日本政府申请“永住权”: 在日本留学或工作的外籍人员 因结婚等事宜移居日本的外籍人员 原属外国籍、后归化为日本人的人 取得外国人居留资格、并在该居留资格有效期内居住满五年以上者
根据新法条,如果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来到日本的外国人,且是高级人才的话,就有资格申请永住。而所谓的高级人才是指那些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或者拥有高度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又或者是在体育和文化艺术领域作出卓越贡献的人才。
即使不是高级人才,只要是在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后来的,并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话,也有机会获得永住资格。 而对于在日华人华侨中具有较高社会地位或学术声望的申请人,只要其符合前述条件,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日本经济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即可被赋予永住资格。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外国人的永住申请原则上由都道府县知事负责审批,经过国务院核准后,由入国管理厅核发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