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签证是合法的吗?
我觉得应该先搞清楚一个法律概念“居留许可”,这个词在涉外法里的含义和在国内的出入境管理中的“签证”完全不是一个概念。 按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条例》规定,外国人入境后需要在中国境内的场所居留,应当办理居留证件;居留期限由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申请确定;居留证有“D”字、“F”字两种(D-就业 F-家庭)。 这种“居留证件”就是通常说的“签证”,它实际上是一个准予外国人进入境内及在一定期间内取得在外停留、居留资格的证件,而不是像大家所说的具有“入境许可”的意思了,所以用“签证”来解释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 那么所谓的“居留许可以及居留权”又是什么东西呢?其实这是西方国家对于外国人享有的一种待遇,即外国人无需具备任何条件即可享有的一定时期内在某国境内居住的权利,比如英国公民无论去哪里都可以享受英国的治安保护等,而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国也有类似制度——当然这些国家也相应地建立了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以保障国内公民的利益。
在我国,虽然目前尚未建立这方面的制度,但考虑到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要求,根据《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外国人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之一是其曾经对中国做出突出贡献或者为中国做过重大贡献(注意这一条强调的是中国公民对境外人做过的贡献).另外,一些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主要是二战时我国曾大量收容过外国难民),也对部分长期定居的外籍人士赋予了中国国籍(主要也是基于当地人民与这些人建立的深厚的感情基础考虑).但是即使如此,上述情况均不能改变其境外公民的身份,因为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原有的护照及其他身份凭证的证明文件。因此我倾向于认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给予外国人永久居住或享有永久权益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所说的“居留权”并非我国的法律所允许的。
至于你说到“签证"和"居留许可"的关系,我认为两者之间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前者只是后者发生的前提而已,只有有了有效的入境签证,才有资格去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入境行为甚至会被处以罚款或拘役处罚;而办理了居留手续的外国人则不受这一限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事由丧失的,本人须按规定办理签证延期或者转换;不办理的,视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如果持有D类或F类的居留证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丧失了入境事由,就必须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才能继续留在境内,否则就会失去在我国的居留权利! 个人觉得还是不要冒这样的风险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