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可以委托办理吗?
关于“代办”,这里需要分两类进行讨论。一类是中介性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代理机构;另一类则是“非盈利性的留学机构或者志愿者组织等”。 对于这两类的“代办行为”,各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上都有所体现和区别对待,但是总体来说对于中介机构性质的代办行为都持严格的限制性态度并且给予严厉的惩罚措施。而第二类则基本被视为合法的存在(当然也可能存在某些地区的监管不足的情况)。 下面分别介绍各主要国家对于不同类型的代办行为的法律规定。首先来看美国。
1. 美国法律中并没有对所谓的中介性质代理机构的明文禁止性规定,但是这并不表示这种形式存在的合法性,相反,美国的移民法以及海关与边境保护条例(CBP Regulations, 8 CFR part 292)都对这类公司的存在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及了公司成立资格、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客户权益保障等一系列内容;在美国各州注册的公司也有不同要求,有的州甚至要求公司必须配备律师作为顾问。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说,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得到合法注册的代理机构都是合法的,不过目前能够符合全部条件的公司还是比较少(毕竟要受如此多法律条款的限制……)。而且这些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也要接受美国国土安全部的不定期抽查。
2. 对于“非营利性留学机构和志愿者组织”一类的代办行为,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条文来讲属于“非盈利性企业”(Nonprofit Corporation)的一种类型,其运作不受美国《证券交易法》的约束,同时也不需要遵守美国各州的相关公司法中的所有规定,因此在法律层面来说这类团体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不能从事营利活动,也就是说你不能为了牟利来经营这样一家公司,而且他们的收入还必须用于公司自身运营以及所开展活动的经费开支。另外由于他们不缴纳联邦税,所以在一些细节上也受到各州法律的制约。比如特拉华州(Delaware)就规定该公司必须有一个董事会在管理公司运行,该董事会至少应包括两名董事。(虽然美国很多地方都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我好像没见有人遵循啊~)
3. 中美之间的往来一直是最频繁、最重要的国际人员流动之一,两国政府也一直在尝试加强这方面的沟通与合作。去年开始中美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签证申请改革试点工作,双方都在努力改善当前签证受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代办行为”都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两国间人员往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