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北京领区包括哪些东西?
1,什么是“德国驻华使馆领区”? 外交部的定义是:一个国家驻另外一个国家的使领馆的管辖范围叫作“领区”(Makrot)。一个国家的公民如果发生了刑事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在该国的任何地方向驻在国的使领馆求助。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设大使馆至今不过二十年,两国之间存在所谓“领区”的概念吗? 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所以德国人移民来华是不存在“归化入籍”问题的--即德国公民申请在中国的居留权的问题;反之也一样,中国人申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永久居住权问题也不存在。因而,两国人民因为个人原因产生的法律问题(包括刑事案件)也就没有所谓的“跨境司法管辖”问题。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德方承认并继续有效老中双边领事条约。根据这一条约,两国公民之间的商事纠纷(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由一方公民向另一方国家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解决,如不能得到解决,可向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诉讼;对主管机关或法院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分别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或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上述规定中的“主管机关"在我国是指各有关的行政机关;在国外是指有关的外事部门。 “法院”这一概念较宽,在我国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人民检察院以及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法庭等。 在国外则是仅指外国的法院。
就一般意义上的民商案件而言,德方承认我国作为缔约方的最高审判机关的终审判决。但鉴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三级二审终审制,故对于审判程序尚未完结的案件,德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干预时,可以依行政途径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8条第5款也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在办理退税手续的有权请求海关协助调查其申报的真实性。
综上,德国使馆领区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在仍然有一定社会意义。但比起欧洲其他国家来,德国在移民和出入境等领域对中国公民的要求还是相对宽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