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很严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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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列举一下香港法律对犯罪的界定,和内地比起来真是惊掉下巴的严厉。 香港刑法一共只有605款罪名(第181章《罪行条例》)和443条量刑指引(第239章《量刑准则》)。 和内地3000多款的罪名相比实在是少得可怜!!但就是这样一款简单的刑法,却是“以罪名为本”的:即只要行为人被控之罪在香港法例中有明文规定,不管该种行为在世界上其他的司法区域是否被定刑,香港法院就必须对其实施刑罚——这就使得很多内地人羡慕不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香港事实上成了“以罪之名、平等判决”。

下面我选取部分罪行举例说明: 第176b款 欺诈/伪造文件/妨碍司法公正——此三款罪名涉及诈骗罪、妨害作证罪等常见罪恶;

第179a~c款 暴动——此三条款定义了暴动的概念并设置了量刑标准;

第179i~l项 纵火——此四款罪名涉及放火、失火烧毁财产、故意损毁财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

第190e款 贩毒——此一条款确定了贩毒罪的法定刑为终身监禁;

第189j~m款 洗钱——此四款规定了对洗黑钱的处罚。 …… 总之,香港的犯罪定义非常清晰明确且普遍较内地的处罚要重得多。这主要是因为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系而不是大陆的法典主义,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主要参照以往类似案件的判决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具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就高不就低”地比照最接近的案例来定罪量刑。因此同样一种行为如果在香港有明确的刑事规定,即使这种规定相对较轻,香港法官也可以借鉴类似的案例将之定为更严重一点的罪行。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内地有很大差异,但在立法精神方面却与内地越来越接近:即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同时,同样注重对社会的管理功能和惩罚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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