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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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体系中,一般认为判例法系(或称案例法)的国家法制体系相对成文法系而言要更为成熟一些,因为成文法的制定和解释都有一定的主观性,而判例法的形成则是法官在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归纳总结同类案件的过程形成的,因此更加准确和客观;但是判例法也有自己的问题,比如先例的设立会对以后的案件审理产生强制约束力,那么对于先例的设立本身是否正确以及如何适用都会有疑问。 加拿大的司法体系属于典型的判例法系,因此很多答案都提到判例,那我就来讲讲这个判例吧。

首先说程序,加拿大所有的诉讼案都是先由地方法院进行一审,二审是联邦级的上诉法院,然后才是最高法庭。也就是说你的案子如果到了最高法庭,已经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了,能走到最高法庭的案件真的可以说是凤毛麟角。

其次说内容,最高法庭的判决依据主要是两条,一个是法条,也就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另一个就是先例,也就是以前类似案例的判决。那如何判断一个案子呢?一般来说,先例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平行先例(parallel case)、平行案件(parallel proceeding)及平行问题(parallel question)。

1. 平行先例是指与本案案情相似且有终审结果的先行判决。判断该判决能否作为后案的先例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即裁判者相同、案件事实相同且法律问题相同,或者至少包括一项具有核心重要性的基本法律原则在同一案件中作出决定。

2. 平行案件指的是同一司法机关在先后审理的案情类似的多个案件所作的判决。由于此类案件存在“后案参照前案”的可能,因此其前提条件除应符合上述三项要素之外,还须满足三个要素中的“类似案件”之间应具有“连续性的适当考量”之要求。

3. 平行问题指的是同一司法机关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问题所作的一系列判决。这些问题的排列顺序不一定按照法律规则中条款的文字顺序予以排列,而且其中涉及的原则可能并非同一范畴内的原则,但原则的先后顺序不影响各个原则本身的独立性。

总之,无论是判例还是法条,都是为了更好实现公平正义这一价值,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规范,它应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所以没有任何一套法律是完美的,我们只能在追求公平与正义的路上不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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