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不能做什么?
德国不能做什么,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一是国际法框架下,德国不能做什么是受限制的;二是国内法框架内,德国不能做的有哪些。 第一,从国际法层面来看,根据《联合国宪章》,任何国家不得对他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得在主权领域外干涉他国内政。
尽管德方一再声称要“收复”被占领土,但这是违反国际法的。按照国际法院对“殖民地”的定义(1945年),“一个民族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居住并构成这一国家的人口大多数,这个民族的国家就是该国的殖民地”。无论是东道国公民还是外来移民,只要达到多数,就构成了这个国家人口的大多数,那么该国对于上述领土便享有主权。无论德国选民如何投票,苏占区作为二战后德国的一部分,拥有德国国籍并被写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因此属于德方“本土”。至于西占区,早在1947年就被列入联合国托管目录,当时负责管理西占区的联合国有权将西占区的经济资源用于该地区居民福祉,但是无权干预该区政治事务或改变该地区居民的生活条件。至20世纪50年代,由于法国等西方大国在西占区利益纠葛,以及德国经济奇迹的出现,西占区从法律上的托管状态转变为事实上的自治。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苏联主导建立的民主德国还是美国主导建立的联邦德国,在建立之初都遵循了西方大国在战后又重新崛起的国际原则,即在“非军事化”“去武装化”的基础上重建国家。当然,东西德分别由美苏支配,是冷战的产物和特例。 第二,从国内法层面来看,禁止民族分裂主义和种族清洗是德国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1968年颁布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任何煽动民族仇恨和歧视、煽动反对和平与法律秩序的行为都是犯罪。2003年起实行的新《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任何支持恐怖主义和种族主义、宣扬暴力或对他人提出暴力威胁的人都将受到惩罚。
德国刑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极右翼罪行的定义,规定任何人鼓吹纳粹思想、宣扬灭绝种族、破坏世界和平或煽动民族仇视都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