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监护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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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加波监护权,国内有很多不正确的理解。 新加坡法律中并没有“监护”这一概念(在家庭法里也没有“父母”和“子女”的概念) 只有“抚养”(custody) 和 "探视"(visitation)。 这两者有着清晰的界定--

2. “Custody" 指的是由哪个司法管辖区来监管孩子;而 "visation" 则指探望的权利。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双方就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要诉诸法院来解决。法院会对双方的各种因素进行衡量,决定是由一方单独拥有孩子的“custody"还是双方共同拥有孩子的“custody" 以及如何分配“custody"的时间。 对于“visaition”的安排就比较灵活了。

3. 关于“custody”,父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申请获得对孩子的“custody" 但是,如果父母已经离婚并且约定了孩子的“custody”归属,那就需要按照父母的约定来执行,任何一方不能以抚养纠纷为理由再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4.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没有能力履行“custody”的义务,比如患有精神病或者吸毒成瘾等,那么另一方可以获得孩子的“custody".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custody”而不是“visition” 因为后者是需要征得没有行为能力一方的同意的。但是,这里的“custody”并不意味着是完全意义上的“抚养”,而仅仅是指法院基于无行为能力一方的某种特定情况而授予有行为能力一方的临时监护权利(这是与《民总》第1065条相一致的),这种临时性监护直到无行为能力一方的状况得到改善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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