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学校理事长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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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权”字可大可小,具体要看所在的学校层级和所处环境。以我为例,我在某省重点高中担任一个校区的校长(不是分校),这个学校的级别算是县管校聘试点单位,在省内也算出名,每年招生不少,而且有本地最好的两个初中作为本校的两个附校,生源还是不错的。但就是这样一所学校的校长,其实也是没什么权的。

1.学校日常事务的决策一般是由校级领导班子来讨论决定的; 每个学校都有校领导议事规则,哪些事情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同意,什么问题可以一个人说了算,都是有规定的,并不是校长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的。例如,开学初各个处室的人要干什么、怎么做、达到什么标准,都是要有计划报给分管领导审批的,然后由分管副校长提交给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像一些经费报销这些事情,也需要处室的负责人先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操作。

2.教学管理方面的事情(包括教师和学生)大多数也是由上级教育部门决定的; 虽然校长的职务是主管教学,但教学方面的很多事情并不是校长一个人能够做的了主的,特别是涉及到教师和学生个人的事情,都需要相关部门盖章或签字才能处理。像是调班、调寝这些看似简单的后勤服务,也要经过学生处和学校总务处的同意才成。至于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这些更得按相关流程办理,不能由校长一句话决定。

当然,对于校长来说,有些“权”其实是可有可无的,毕竟校长是一个负责人的职务而不是一个决定人的职务。如果真的是遇到了钉子户,你也不能把他怎么着。不过这种遭遇一般只会发生在中小学校的校长身上,因为现在大城市的名校领导一般都会有相应的职位,不会太劳碌命。像我们这里的几个好学校,校长都是副局级干部,享受副处级待遇,虽然压力也很大,但权力还是有的。只是比起普通地方的校长,他们的权力还是要受限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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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公办学校的管理体制,我国新修订的教育法确认了公办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机构的管理办法。对于小学、初中及其他基层学校设立的由社会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家长委员会,新修订的教育法也予以确认并明确其性质和职责为:“学校应当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規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理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至于高等学校设立的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其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参与学校管理或者评议学校的重大事项”。“家长委员会”则“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对学校工作予以支持和监督。”

新修订的教育法确认设立上述机构和组织的目的,在于依靠社会各方面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集中各方面智慧和力量治校办学,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以利于形成民主、和谐的管理教育环境。对上述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而言,并不享有对学校的决定权,而在于提供支持和帮助,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评议重大的学校管理、教育教学事项。对于教师和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保障教师和教职工参与管理、进行民主决策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而言,其民主管理监督学校涉及的则包括学校重大事项以及一切教育教学和内部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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