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应该加在报送金额里么?
这个问题问得有些奇怪,我理解的是“签证”是“VISA”的意思吧? 如果是这个意思的话,那就是说题主想问的是把VISA标记(mark)在报关单上是否正确呢? VISA本身不是商品名称,所以不能按照一般的情况作为品名进行申报;但是VISA又具有功能特性或者用途的属性(比如可以用于支付),因此可以作为品名进行申报。
根据《海关统计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不能按照交易情况确定贸易方式的贸易,应参照同种、同类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情况,并考虑其他有关情况予以确定。
根据上述条款可见,对于无法明确属于哪种贸易方式的贸易,需要参考同等交易情况的贸易方式来确定;同时,该条还提到了要考虑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也就是说,除了贸易方式之外,其他的要素也是需要考虑的,这其中就包括了支付方式。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曾经遇到类似的问题——一批货物的成交价格无法明确的判断其属于哪种形式,于是参考同样方式支付的货物进行归类,最终归类结果如下: 1.50箱,474件,毛重2,869千克,净重2,350千克,申报单位:A公司;报关单号:323220170179。归入税则号列:6207,9090。符合减免税规定,准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1.50箱,478件,毛重2,900千克,净重2,370千克,申报单位:B公司;报关单号:322220170179.归入税则号列:6297,9090。符合减免政策,准予办理减免税手续。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海关将这两票货物都归入90章,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第一票货物使用了VISA标识,第二票没有使用。虽然从价格构成上来看两票货物完全一致,都是CIF价,但是从申报的支付方式进行分析,两者的实际情况还是存在差别的,所以海关据此作出了不同的归类决定。